民眾怕惹事上身,一向是台灣揭弊肅貪的最大阻礙。法務部廉政署草擬的《揭弊者保護法》是不是就能幫民眾壯膽,讓人開始百花齊放,是一回事,未來能不能過得了立法委員這一關,又是另一回事。
台灣所有的肅貪防貪的法律,從立法到實施,最大的妨害有兩個。一個是立法委員對肅貪防貪的認識。另一個則是民眾舉發貪瀆弊案的意願。
就拿我們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來說,所謂陽光法案,十幾二十年前我們的行政部門大話講了一堆,說要仿效香港的廉政公署作法,訂一套肅貪防弊的法律,讓公務員不敢貪、不能貪。
但是,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送到立法院審議之後,因為顧慮這個減了一點、顧慮那個又刪去一些,立法與行政部門妥協結果,通過這兩個所謂陽光法案,成了只是陰雨天的法案。沒有看到真正的陽光。
不僅公職人員未依規定申報財產的查察機制,幾乎沒有,而且即使查到了,處罰也像蚊子叮大象,沒什麼嚇阻作用。
如果再從各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方面去看,就算縣市議員把他們全家人都弄進縣市政府工作,監察院也沒辦法拿利益衝突迴避法,去制止或查辦。這就是立法委員立法的品質,虛有其表。
廉政署草擬完成的《揭弊者保護法》將來送進立法院審議,會審成什麼模樣,尚不可知。
但是,我們必須先提醒立法院,一定要從料敵從寬的角度著眼,把《揭弊者保護法》的保護要件,寫得清清楚楚,免得將來真遇到有揭弊者請求保護時,相關單位還得花時間咬文嚼字找保護的依據。
就以揭弊者聲請核發保護書的這一作法來說,法務部可能覺得《揭弊者保護法》援引《家暴法》申請家暴保護令的精神,適時核發「揭弊者保護書」,應該就可以盡到保護揭弊人的責任,但事實不然。
現行的家暴保護令,對於家庭暴力的防護,事實上並不足夠。主要的原因是法令對於違反家暴令的罰責不重,嚇阻力有限,同時,法院對於違反家暴令的行為,也多從輕寬待。
所以,廉政署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訂的,對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能還不太夠形成保護力。
畢竟,揭弊者揭發的貪瀆不法弊端,對貪贓不法者的利益衝擊及妨害之程度,比起家暴還巨大。
不過,前面談的保護辦法,都是針對揭弊者身分被洩露以後的部分。法務部和立法院將來可能要多關注防杜揭弊者身分被洩露的這一部分。因為這最直接關係到民眾揭弊意願。
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受害者身分的保護機制,效果相當不錯,值得參考,再予強化。
高源流(澎湖縣/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