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李伯伯最近為了身後財產的分配相當苦惱,他想將不動產過戶到兒子名下,但又擔心透過贈與的方式,子女拿到財產後就不會像現在一樣盡心扶養和照顧他了。請問,對於身後財產的規畫,李伯伯可透過哪些方式預先準備?「贈與」及「遺贈」的差別又在哪裡?
黃于珊律師詳解:
關於身後的財產分配,常見的有「預立遺囑」及「遺囑信託」等方式。預立遺囑是指,遺囑人預先以「遺囑」對其財產進行分配,待遺囑人去世後,遺囑內容才發生效力;至於遺囑信託,則是遺囑人預先以「遺囑」將其財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在遺囑人去世後,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
依我國民法規定,須十六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預立遺囑,且遺囑也須依法律規定之方式作成才有效。我國民法目前規定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要式各有不同,預立遺囑時,須注意其要式,才不至被認定無效,同時,也應注意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至於遺囑信託,遺囑人除應預立遺囑外,還須在遺囑內表達欲將財產交付信託之意願,並說明信託財產之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細節,同時設立遺囑執行人,待遺囑人死亡後,由遺囑執行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如此,遺囑人可確保遺產將會依其生前規畫運用,並使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之利益。
本案中,建議李伯伯可以依其需求,選擇「預立遺囑」或「遺囑信託」之方式,預先對其身後財產進行分配。
因為,李伯伯若透過贈與方式,將其不動產過戶至兒子名下,則除非兒子對李伯伯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刑法明文處罰的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否則李伯伯在不動產過戶後就無法撤銷該項贈與;若是透過遺贈,則李伯伯的兒子並無法立即取得該不動產,而必須等李伯伯過世後,才能依其遺囑辦理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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