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經裡的閩南語】古刑具枷 引申為負擔

文/陳俊明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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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俊明

「枷」字雖為上古詞,但並不單純。因為它具有三義,比如:衣架,見於《禮記.曲禮上》:「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這是大夫以上的家庭才做得到,男女不可穿插而坐,各使用不同的衣架,不同的毛巾與梳子,男女不親手交換物品,嫂子與小叔互不交談,庶母不洗滌男子的下裳。「椸枷」即衣架。

第二義作脫殼器謂「連枷」,《國語.齊語》:「權節其用,耒、耜、枷、芟。」第三義即圈住犯人的頸、手之形具,或扣住動物的工具。見《後漢書.馬融列傳》:「捎罔兩,拂游光,枷天狗,惞墳羊。」殺了山林中的鬼怪魍魉,砍死有名的惡鬼游光,扣住妖怪天狗,掀翻土裡的怪物墳羊;此處「枷」為扣住人或動物。

所以《說文解字》:「枷:枷互,令不得行也。枷:柫也,从木加聲。柫:擊禾連枷也,从木弗聲。椸:衣架也。从木施聲。」按:「架」同「枷」,只是一木在下與一木在左,這裡便解釋了「枷」之古代三義。

回到佛經裡來,「枷」就使用的單純多了,最早是東漢安世高譯《佛說罪業應報教化地獄經》:「以前世時坐喜捕拾鵰、鷲、鷹、鷂、熊、羆、虎、豹,枷鎖而畜,孤此眾生。」這裡的「枷鎖」雖枷與鎖兩種刑具,但意思是扣住猛禽與猛獸使之失去自由。此報:長大成人,橫罹殃禍;繫閉牢獄,飢窮困苦;無處可申訴。

又西晉竺法護譯《正法華經》:「若人犯罪若無有罪,若為惡人縣官所錄,縛束其身杻械在體,若枷鎖之,閉在牢獄,拷治苦毒,一心自歸,稱光世音名號,疾得解脫,開獄門出無能拘制,故名光世音。」此文惡人縣官指的是壞皇帝,光世音即觀世音菩薩。「枷鎖」則為已定型的複音詞。

接著姚秦鳩羅摩什等譯《禪祕要法經》:「夫女色者,猶如枷鎖。勞人識神,愚夫戀著。不知厭足,不能自拔。不免杻械,不絕枷鎖。」此處將迷戀女色者喻為「枷鎖」所控,愚夫即失去自由。

東晉佛陀跋陀羅譯《佛說觀佛三昧海經》:「譬如力士自恃大力數犯王法,王遣五人收捕力士幽閉囹圄,五處枷鎖極令牢固。奮力大怒舉體血現,枷鎖摧折,踰牆逃逝到海岸邊,解髻明珠持雇船師。」

以上四則皆以「枷鎖」表示扣住人或動物的工具,其實「枷」與「鎖」還是有所區別,「枷」是木製專用來圈住頸子的刑具,「鎖」則為鐵鍊用來扣住手腳的刑具。由於「枷」圈住頸子增加身體負擔,其發音類似「給」字,國際音標作(gê)。在閩南語有一句話形容「多此一舉」,謂之「giâ枷」,意思是「抬著枷」,由於找不到相近的國字來發音,只得以國際音標直接作(giâ-gê);而腳鐐則改稱「腳枷」(kha-g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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