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一例一休修法後,休息日工時及加班換補休函釋今天出爐並生效。
根據函釋,對於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勞資協商換休標準。至於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若因勞工因素未到班或因請假中斷,則請假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陳柏儀批評,由於勞資協商不對等,這兩個函釋都對勞工相對不利。
而休息日加班必須以發加班費為原則,在勞工同意下可換補休,換休標準是1比1、1比2,由勞資約定,若勞工認為換休比例不合理,可拒絕換休,依法雇主就要給加班費。
另一個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函釋明定,若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後,後因勞工個人因素未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如果休息日勞工未到工,或是到工後未依約定時數工作,則勞工未到班及請假時數,可不計入46小時加班上限計算。
舉例而言,原本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8小時,後來因病假或事假因素只工作5小時,則只計入5小時為加班工時。但若是因為雇主不讓勞工加班,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