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1休新函釋 例假、休息日可挪移

 |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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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新解釋函,只要勞資雙方事先約定,例假、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周期任意挪移。圖為勞工工作。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一例一休上路,勞動部近日公布最新解釋函,勞資雙方事先協商、約定,例假、休息日可在「7天周期內任意挪移」。

勞動部去年10月廢除一般例假可挪移的函釋,加上一例一休上路,有雇主、勞工誤以為例假和休息日排定後就無法再更動,抱怨制度沒彈性;地方政府也行文勞動部詢問,根據一例一休制度,勞工最長可工作6天,第7天是否一定為例假?

勞動部近日公布新解釋函,經勞資協商,勞工例假、休息日可在7天周期內「任意挪移」,只要符合「不要連續上班超過6天」就不違法,讓勞資雙方安排上班日更有彈性。

舉例來說,勞資雙方原本約定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周日突然有活動或業務,須勞工出勤,但已排定例假,除非因應颱風、土石流等天災,勞工皆不能出勤,雇主因此抱怨法令沒彈性。

但依據新解釋函,雇主事先與勞工協商,挪移休息日與休假日,將休息日改為周日,勞工符合既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又沒有例假不能加班的限制,就能在周日出勤加班。

勞動部重申,例假、休息日並不一定是周六、周日,例假、休息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例如周日休息日、周一例假等,若徵求勞工同意,也可休息日與例假日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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