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小杰因為學校課程要求,在暑假時至校外實習。然而,實習期間學校並無提供補助金,在實習單位也無支薪,因公外出時,也沒有車馬費補貼;甚至因為公司業務上的要求,假日還需加班,至今已經連續上班兩周都未休假。
請問,在校學生至校外實習,有無支薪之規定?是否能向單位要求公事上開銷的補助?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基法?
賴瑩真律師詳解:
目前校園內所謂的實習課程,是指學校針對學生未來就業、職涯發展所需技能,提供學生至職場從事相關工作實習的機會。職場實習課程是學校正式課程之一,與一般學生到校外打工、賺取工資是完全不同的性質。
至於實習課程有無薪水、補助金,則依各個實習機構與學校簽約的情況而定。若實習機構有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此時學生與實習機構就有僱傭及實習關係,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若實習機構沒有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因為依勞委會的解釋函,不論是獎助學金或相關助學金,都不屬於工資範圍,因此這時候學生與實習機構僅為實習關係,沒有僱傭關係,而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在本案例中,小杰的實習機構並未提供薪水、補助金,因此此時小杰和實習機構間僅成立實習關係,並無僱傭關係,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亦無法享有關於勞工的種種權益。雖然如此,但實習機構仍需依循與學校簽約的內容,在小杰外出公差時,補貼小杰車馬費及其他公事開銷,亦不得要求假日加班,超出實習時數的工作內容可予以拒絕等等。
因為目前針對實習的相關規範不周,導致學生實習時之保障不周,地位曖昧不明,建議學生在選擇實習機構時,應審慎評估及考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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