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未辭職前去面試新公司,公司能以「兼職」為由解雇,且不給予預告期間之工資嗎?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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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小姿是某企業的主管,企業經營有困難時,呼籲員工「共體時艱」而減薪;但企業經營順利時,卻常忘了邀請員工「共享繁榮」,還回原來減掉的薪水,或回復到既有的薪資水準。

小姿開始對公司失望,想要另尋高就,但在面試新公司時,卻被上級發現,馬上以兼職不符公司規定為由而解雇小姿,並不給予預告期間的工資,請問小姿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因此,雇主若因企業經營困難,欲對勞工實施減薪措施時,應徵得勞工同意,始可進行,否則即屬違反勞動契約內容;勞工可對雇主主張領取原本薪資,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相關資遣費。

在本案例中,小姿的公司雖然呼籲員工「共體時艱」而進行減薪,但實際上是否確實徵得員工同意,仍有疑問。若該公司只是呼籲員工「共體時艱」,而且是公司單方決定調降薪資後,才逕行通知員工,而未給予員工磋商、同意與否的空間,這只能算是公司單方面的決定,實際上,並未取得員工同意。小姿與其他員工當然可對公司請求原本的薪資,或向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此外,小姿雖然向其他公司應徵新工作,但實際上尚未開始上班,因此,公司以「兼職」為由將小姿解雇,實非屬於合法解雇,小姿仍然可以主張公司之解雇無效,繼續在原公司工作,並請求公司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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