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在公司遭受不平等待遇,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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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阿仁任職於通訊行,擔任業務工作,店長規定沒有在目標日前達到業績就要禁休。目前店裡有另外兩位員工,資歷比他深且與店長感情很好,店長本身不算業績,所以經常把業績分給他們兩個人。而阿仁只能靠自己打拚,因此常常無法休假,甚至還經常指定他休假日到外縣市支援別家店,不算加班也沒有交通費補貼。

現在阿仁已經跟公司提出辭呈,但老闆以人手不足而挽留他。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阿仁該怎麼維護自身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依照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外,例假日並未強制規定應定在星期日,但應以固定之日休息,較為適宜,例如固定於一星期的某一日休息。再者,「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亦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此為國定假日之相關規定。再來,勞工若工作滿一定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有七日特別休假;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凡此,均屬勞工休假之權利,雇主不得任意剝奪。

至於例、休假日卻要上班,此時工資應如何發給,「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亦有如下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店長因為阿仁未達到業績,便禁止阿仁休假,已經嚴重侵害到阿仁可以正常休假之權利,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店長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阿仁亦可向雇主要求加倍的工資,以彌補其無法休假的損失。

另外,阿仁到外縣市支援別家店,若已超出阿仁的工作地點範圍,雇主當然有責任給付交通費的補貼;若無,則雇主宜本於照顧勞工精神酌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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