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減薪 教部:可罰50萬元

康翊筠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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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康翊筠台北報導】立法院五月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規定私校教師薪水準用公校標準。但高教工會發現,在教育部另訂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允許已減薪的私校維持現狀,使得部分私校趕在條例上路前先減薪,甚至有學校將老師薪水砍半,高教工會昨至教育部前抗議,要求教育部退回施行細則。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今年五月通過的《教師待遇條例》,十二月底就要實施,工會成員落髮抗議下,立法院明訂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標準,除非經個別教師同意,否則不得再「打折」。但教育部為該法擬定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允許「過去有打折的,就可以繼續打折」,不理會已通過的法律內容。

他指出,因受到教育部草案的「啟發」,日前有兩所大專院校看準「趁早減薪,未來可能就一切合法」,立刻通過「將教師學術研究費打兩折」,導致每位教師每月遭違法減薪兩萬五千到四萬三千多元,使得全職講師每月薪資只剩三萬多。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邱怡璋表示,施行細則目前仍在徵詢各方意見的草案階段。待遇條例規定私校本俸和加給項目都要比照公校,加給數額可不比照,但校方如要變更需先跟教師協商,不能片面決定。未來施行細則通過後,學校未協商亂減薪,教育部除可以私校法扣獎補助款和招生名額,還可依次裁罰十到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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