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四百多位里幹事,每月每人編列六千元的「駐里事務費」,做為誤餐、里內公務活動、手機通訊費、賀禮奠儀及慰問品等服務地方用途。
但台北市審計處發現,高達六成三花在個人用品,與「服務民眾」衍生加班費、通訊費、交通費及紅白帖使用目的不符,糾正市府加強審核及管控。
既然是服務里民事務費,應離不開公務支出目的,縱使最寬鬆認定,亦應與公務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性為必要;純粹個人用品,無論如何,絕不能允許以公帑支付,否則,即有貪小便宜、圖利自己等違犯法令之疑慮。
只要不能以公帑支出,就不得為之,不能因使用比例不高,就得過且過。不分鄰里大小、里民人數多寡及事務繁簡,一律編列同樣的服務金額,形式上即違反公平,倘因個人好惡及用錢觀差異,實質上可能又違反正義。如無其他嚴格配套規範,容易滋生帳目不清弊端。
基於「公帑公用」原則,避免發生中飽私囊情事,駐里事務費有必要改採「實報實銷」方式,讓里幹事依法為所該為,服務地方也不打折。
紀大寶(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