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報台北訊】勞動部研擬取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的「童工歧視條款」,原條文規定童工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七成,勞動部指出,同工同酬是基本工作人權,童工的最低薪資不應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受僱者為「童工」,與建教生和技術生不同,前者屬受僱性質;勞動部表示,適用童工規定者大部分是部分工時人員,人數只有數千人,勞動部初步調查,資方不反對刪除此條款。
我國童工基本工資規定最早見於一九三六年的「最低工資法」,明訂為成人基本工資的半數,但該法未實施;一九六八年公布施行「基本工資暫行辦法」時,未針對童工另訂基本工資:一九八四年勞基法上路後,才在施行細則另訂童工基本工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