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保護具潛力文化資產 公有建築逾50歲 須文資評估

 |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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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公有建造物完工逾五十年,文化部正進行普查。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規定,若確認五十歲以上的公有建造物具有文化資產價值,其業主除了禁止毀損、改造之;想進行所有權移轉時也將受到限制。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審查文資法草案,文化部擴大暫定古蹟的保護範圍,將「制度性」保護具潛力的公有文化資產。上述條文不僅適用於政府機關,也將擴及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這些機關學校在修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時都必須受到規範。

文資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規定,若確認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具有文資價值,除了禁止進行「事實上之處分」(指對建物進行變形、改造或毀損);對「法律上之處分」(所有權移轉)也將有所規範,必須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對此,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有「異」見。他說,國民政府來台逾一甲子,許多公有建造物都符合上述條文規定。他擔憂,公有建造物一旦都列為文化資產,恐怕無法處分資產,將造成財務負擔,搶救之後可能變荒廢的開始。他認為,文化部不能「只出一張嘴」。

文化部長洪孟啟回應說,文化部將與各部會建立公有建造物普查制度,希望負起維護之責。文化部也希望古蹟維修能成為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各機關若有維護或規畫上的困難,文化部將負責協助,並在北、中、南部都設有小組協助機關學校維護文化資產。

文資局長施國隆表示,文化部已委託台北科技大學針對公有建造物進行普查,已建立數千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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