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發生多起重大民間企業違法事件,凸顯政府對民間企業稽查人力不足,有立委提出《公益揭露人保護法》草案,鼓勵及企業與公部門揭弊者。
民意代表呼籲政府制定保護內部組織揭弊者的法案已非首例,第七屆立法委員趙麗雲也曾籲請法務主管機關,儘速研擬「內部組織不法揭弊者保護法」送立法院審議,惜迄今相關法案仍待主管機關研擬。
台灣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供公務人員受到不法、不當侵害時救濟,但該法僅屬權利救濟,無法積極保障揭弊者。
現行的「獎勵保護檢舉貪汙瀆職辦法」雖有獎勵規定,但欠缺揭弊者保護措施。
若揭弊事項屬於「證人保護法」所規範,揭弊人可聲請相關保護,惟揭弊事項為非刑事案件,諸如管理不當、浪費公帑等情形時則無法得到保障。
我國針對揭弊人的保護與權利救濟,雖已初具,然因分散在不同法規,各行其事,保護措施參差不齊,更無積極鼓勵揭弊的配套措施,以致影響揭弊的意願與成效,少有企業員工願意挺身揭發企業內部不法。
民代重新正視此議題,令人肯定,但更期盼主管機關能查納善言,研擬法案時也將民間企業納入規範中,並鼓勵民間企業效尤。
同時,儘速完成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落實改善政府清廉形象,提升政府廉政績效,強化民間企業自律精神,減少企業重大危安、違法事件再現。
曾慧青(台北市/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