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訂新準則規範補教業

 |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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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補習班倒閉、退費、安全等糾紛時有所聞,教育部今年新訂管理準則,統一規定,補習班每個班級限招六十人,確保安全及品質;若收六歲以下幼兒,教室不得在四樓以上,避免危險;且補習班不得混淆視聽冠學校之名,招生簡章也應明定退費機制。

 此外,以往曾有補習班涉及國家考試、入學考試洩題舞弊案,未來一旦涉案情節重大,將撤銷立案並公告;且補習班若洩漏、竄改或出賣學生個人資料,縣市政府應依個資法處罰。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副司長李毓娟指出,補習班以往由各縣市政府自訂管理辦法,但常因標準不一引發爭議,教育部新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並已在三日公告,統一規定補習班名稱、收退費、班級人數、學生權益保障等應遵行事項,再由各縣市訂管理規則。

 李毓娟說,針對常見的退費糾紛,教育部規定補習班未來應和學生簽定型化契約,詳載收、退費規定;例如學生雖已繳報名費,但實際開課前想離班,業者應退還費用九成,且所收一成費用不能超過一千元,否則超過的部分也應退還。

 另據新規定,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若合班教學,其教室人數容量及上限,由主管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且補習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以外,以往有許多兒童美語班打著「某某美語學校」的招牌招生,魚目混珠,李毓娟說,以後非由學校附設的補習班,不得使用學校之名。若業者要經營幼兒園等其他機構,要另依法申設,且場地應與補習班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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