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美湘與先生結婚三十年,年初先生向其坦承有外遇,美湘多次與先生溝通,希望維護這段婚姻,日前先生簽下同意書,表示不再與外遇對象聯繫,如再有聯繫將放棄財產,美湘想知道此同意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袁秀慧律師詳解:
民事的法律關係通常本於「私法自治」的大原則,在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會尊重當事人對於自己權利的處分。
本案例中,美湘的先生簽下的同意書內容為:不再與外遇對象聯繫及如再聯繫願意放棄財產。原則上,自由的限制不能違背公共秩序的善良風俗,美湘先生同意限制自己與特定人聯絡的自由,目的是為了維護婚姻,這樣的動機行為並沒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為了擔保履行承諾,先生同意如有聯繫行為就要放棄財產,究竟同意書所指的放棄財產真意為何?
雖然,案例中沒有寫明美湘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為何,但既然牽涉到夫妻二人的財產問題,顯然可以推知二人應該是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此,當他倆夫妻婚姻關係解消時,依法將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由於此一請求權本來就屬夫妻權利,夫或妻任一方都有決定行使或不行使的權利,因此,如果預先以同意書表示拋棄該權利,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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