琪琪與前夫離婚至今八個月,當初離婚時即協議案子監護權歸前夫,案女則歸案主,但有載明琪琪可探視案子,但如今案前夫拒絕琪琪探視兒子,她感到相當難過,想知道自己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
首先,雖然男女會因離婚而結束夫妻關係,但離婚並不會改變父母子女間的關係。本案例中,琪琪雖然與前夫離婚,但所生子女不論監護權歸屬何人,仍為其所生子女的關係不會改變。因此,雖然琪琪對於兒子沒有行使權利義務,但仍然是孩子的母親,依法擁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又探視權的存在,並不完全僅是為使沒有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父母得見子女而來,更大的考量,是在為使未成年子女不致因為父母的離異,而減少來自任一方的關愛。所以,本案例中母親琪琪探視兒子的權利,前夫是無權阻止的。
因此,如果前夫繼續拒絕琪琪探視孩子,則琪琪可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探視孩子的時間、方法。如果前夫於法院酌定後,仍然有繼續妨害琪琪行使探視權的行為,此時,如琪琪能力上許可,則不妨聲請改定監護,改由琪琪行使監護權,而由前夫行使探視權。
父母的離異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難以承受的痛苦,因此,雖然做不成夫妻,但仍要學著做孩子的父母,這樣才是對孩子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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