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作守則 便宜行事替代品

陳志彬(台北市/講師) |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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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過程沒教師團體參與 強調責任 欠缺保障 回歸法律精神 修正教師法明定權利義務

媒體報導,教育部委託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訂出「教師工作守則」草案,其中教師在晚間十點以前不得拒接家長電話,教師必須提供學校以外的聯絡電話給家長。

此舉引發教師反彈,值得討論。首先,教師工作守則應涵蓋那些內容?本來就是各界爭議點,此次教育部委託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制定守則,筆者認為不妥,因為教師為工作守則的主要利害關係人,雖不一定要由教師主導,可委託相關機構制定,但必須有教師團體參與,而且要有一定比例,這除了可有多元聲音參與,亦是尊重教師專業,因為並非人人都知道教師工作內容與範圍,如果沒有教師代表,無法制定合理的工作守則。

其次,守則內容涉及教師工作各個層面,包括教學、親師溝通、學生輔導、進修研習、專業及技能提升、參與正式課程以外活動與校務、國家法令政策配合等,不僅是教師的責任,亦涵蓋教師的權利,如果過度強調責任,欠缺保障,可能無法讓教師認同;況且,有關親師溝通部分,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除嚴重影響教師的家庭生活,教師工作時數是否也應計算課後親師溝通部分,予以一定酬勞,如果不能,怎能要求教師接聽家長電話至十點?

此外,以法論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教師執行公務具有準公務員資格,亦有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教師權利與義務亦須法律定之。

筆者檢索教師法第一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另外,教師法第四章雖有相關權利與義務,但並未授權制定教師工作守則。因此,建議回歸法律精神修正教師法,不可便宜行事以訂定教師工作守則代替。

筆者認識許多中小學教師,他們常是7-11,甚至睡覺都不關機,他們本於教育熱忱,盡力做好親師溝通,但並不能因此要求所有教師都如此,我們需要的是合理的教師工作守則。

建議教師工作守則應以法律定之,在制定過程應納入一定比例之教師代表,並檢討現行教師權利與義務,以達權責相符。陳志彬(台北市/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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