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委林淑芬昨天指出,國中小學巧立名目收取代辦費用,監察院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提案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教育部卻決議要到一百零一學年度才開始禁收,她認為,政府應立即禁止代收代辦費這種無理措施。
昨天是國中小學開學日,林淑芬質疑,許多學校巧立名目收取代辦費用,包括班級費、齲齒防治費、蒸飯費、電腦設備耗材費等。她說,蒸飯的電與設備應該由政府提供,怎麼可以巧立名目向人民收錢。
林淑芬表示,中央政府補助給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嚴重被挪用,導致許多地方教育經費不足,學校只好巧立名目、變向收取學雜費,違反憲法及國民教育法對於義務教育的規定,收取的費用對許多家庭造成負擔。
林淑芬說,針對學校代收代辦費,監察院去年糾正行政院、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只決議自一百零一學年度開始停收,教育部應立即強制各縣市政府不得收取代辦費,否則教育部長吳清基、行政院長吳敦義應該為無能下台負責。
國教司副司長鄭來長表示,雜費與代收代辦費是屬於地方政府權責,教育部已與各學校開會研議,一百學年度預算已編列完成,要提早禁收有困難,建議從一百零一學年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