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優先處理 預算沒問題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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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調高貧窮線、增訂「中低收入戶」定義、放寬弱勢資格審查,照顧範圍將擴大到八十五點二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三點六八。內政部長江宜樺說,預計明年上半年完成修法,民國一○一年實施。

擴大弱勢照顧範圍後,江宜樺表示,目前貧窮線(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是採取「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來計算,修法後改採「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例如,台北市現行規定最低生活費為一萬四千六百一十四元,新法在一萬六千七百三十九元以下者,就是低收入戶;在二萬五千一百零八元以下者,就納入中低收入戶。

此外,過去貧窮線計算年年調整,往往造成許多弱勢人口一夕之間失去補助,草案增訂,年度貧窮線變動未達百分之五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使弱勢家庭能較穩定受照顧。十六至二十歲、身心障礙人士、六十至六十五歲,考量所得收入不穩定,為避免高估所得,將改以基本工資七折計算,增加保障。

草案並增訂過去屬於「近貧」階級的「中低收入戶」,定義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貧窮線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提供健保、子女學雜費的補助。

為避免中高收入戶也受補助,新法訂出「天花板條款」,若各地區計算出的貧窮線數字,高於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就不得再調整。

草案也放寬審查要件,包括兄弟姊妹不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都不計算在內;不動產部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水利地,不計算在不動產。

為鼓勵自立脫貧,草案規定,政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貸款利息補助、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的臨時托育與日間照顧津貼等,且因就業而增加的收入,前三年不列為工作所得。

江宜樺指出,目前低收入戶有二十六點四萬人,加上修法後新增的中低收入戶五十三點六萬人,合計八十五點二萬人受到政府照顧。新增經費約四十三點四五億元,中央政府負擔十八點四九億元,地方政府是二十四點九六億元,地方不足部分,中央會予以協助,且不會以增稅方式來籌措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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