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知情不報 校長記大過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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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校園有狼師,校方無法再護短了!教育部決定,這學期開始,校園若發生性侵害事件,校長、主任或老師知情不報,一律記大過處分。

近年部分校園傳出狼師事件,卻曾發生校長、主任等學校主管,未向上通報,甚至「師師相護」,爆發民怨。因此,教育部最近修改公立高中以下(含公立之高中職 、國中、國小)校長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增訂一條讓狼師無所遁形的條款,明訂「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大過」。

這項增修條文已由教育部務會議通過,呈報行政院後,於六日公告實施。

教育部人事處說,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有通報的法定義務」,若未通報,一律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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