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災後重建不能排除環評

 |200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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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造成重大災害,行政院院會通過「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這原是應有的作為,但大量排除現行法令規範,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法規限制,難免引人非議。

制訂重建條例,固然可加速災區復甦,避免囿限於法令,延宕時機。風災重創台灣很大原因是土地超限利用,不尊重環境所造成,而今重建竟然想排除適用環境法規,莫怪環保團體批評,將是另一場災難的開始。

環保團體的批評乃是嚴苛求全,事實上經建會擬定的復建原則,基本上包括受災地區需「減量」,例如住人減少、生產活動下降。但要減到什麼程度,經建會表示還要審慎評估,這方面是環保團體可著力、監督的。

環保團體不是杞人憂天,莫拉克颱風重創高雄縣山區,但國有財產局日前公告將出售高雄壽山的保護區土地,高雄市政府對此表憂心,唯恐保護區讓售後被過度開發,造成地層滑動,盼審慎評估。

保護區土地出售,全台許多地方都有先例,早經證實將造成土地超限利用、破壞水土保持,值此莫拉克重創之際,國有財產局又將出售保護區土地,證明政府不能記取教訓,令人扼腕。

這次高雄縣小林村滅村,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被指為禍首,導致豪雨造成大面積土石崩落

;真正原因還需鑑定,但越域引水工程沒有詳實評估土石處置風險,堆置地區地質本來就不堅固,環境影響評估草率可見一斑。

大陸在汶川地震後頒布「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在災民安置、災區重建等項目,要求避免對生態脆弱區造成破壞、應符合環保要求以免汙染,重建應考慮環境承載力等,可看出已改變「人定勝天」的思維。

政府災後重建,應公布那些地方是危險地帶、超限利用或侵占國土。防災比救災重要,為避免災害再發生,應做好國土計畫。以往國土規畫過度著重政治、選舉考量,這次颱風的教訓是國土規畫應從「保育」、「土地利用」的觀點出發,而非僅是都市改制等資源分配的爭奪。

土石流造成損害的情況不斷重演,顯示部分地區確實不宜人居,政府應把這些地方畫出來,成立保育區。在野黨也曾建議,將高海拔地區畫為「高山特別行政區」,由中央負責;高山的原住民部落則設立特定區,保存文化,屬土石流潛勢區的高山部落,有遷村、限制高山農業等的必要。這些建議政府宜納入考量,不應「以黨廢言」。

災後重建若使用更強硬的工程手段,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將治絲益棼。面對極端氣候造成的強大氣候反撲力量,人們無法抗拒,只有尊重自然、順應環境。

對國土復育和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應有一套符合「天人合一」的法律來規範。而重建若想排除適用環境法規,的確難保日後沒有另一場災難發生,「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送達立法院審議時,立委須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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