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教師若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將終身無法復職,大法官解釋認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之虞。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等修法草案,將「有損師道」改為更明確的「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且最多只能停聘四年。
換言之,未來若單純涉及婚外情、師生戀之類案件的教師,即使遭解聘,一至四年後仍可復出任教;但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體罰或霸凌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仍是終生不得再被聘。
一名公立高中已婚教師,四年前擔任暑期營隊輔導員時,被檢舉與學員發生非自願性行為。後經調查,雖無性侵害之情事,但該校教評會仍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決議不續聘。這名教師循行政爭訟均遭駁回,便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七○二號解釋認為解聘有理,但是否所有情況均終生不能再獲聘?則要求教育部進一步分析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案件,結果顯示,近幾年被解聘的二二一名教師,六成六是因性侵、性騷擾案,其餘則是婚外情、師生戀、體罰、主導考試舞弊等。
鑑於解聘情況多屬性騷擾案,「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這類型態樣抽離,新增「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校方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若後續調查屬實,則可無限期解聘。行政院會昨天上午通過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另依照大法官解釋精神,進一步明確定義所謂「行為不檢」,還須「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且須由教評會依情節輕重決議解聘一至四年,以讓部分因「行為不檢」被解聘的老師,於改過後有重返教職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