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校園性侵 教育人員免職

陳忠賢 |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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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若教育人員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可免職或解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陳淑慧等人提出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提案,增訂可予以解聘、免職和任用的條件,希望杜絕性侵害犯行加害人進入校園,並落實教育人員通報校園性侵案件的責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表示,校園性騷擾或性侵案件,每年有增加趨勢,有的教育人員怕受罰,常以「息事寧人」的態度面對。為防止類似案件增加,因此在法令作出規範,希望避免教育人員隱匿或未及時通報校園性侵事件。

此外,針對立委蔣乃辛和洪秀柱都質疑「國小校長任滿一屆四年即可申請成為高中校長」相關條文。教育部長吳清基答詢表示,該項條文鼓勵教育人員多元發展,在實際遴選機制上,並不會接受國小校長擔任高中校長,洪秀柱批評,既不會接受,何必吃人豆腐,吳清基鬆口說,這項法條並不合適,將再針對文字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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