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追訴 修法改發現日起算

陳忠賢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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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江國慶冤案引起公憤,立委緊急提案修改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追訴期,從「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為「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算,但追訴期維持十年不變。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江國慶案的涉案軍官不會因此受到懲戒。

司法委員會並增列規定所謂「被發現之日」,是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是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由於公務員懲戒法另外還有其他提案在協商中,因此本案最後也將併案協商。雖然江國慶案涉案軍官不會因此受到懲戒,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表示,修法通過後,至少能給公務員一些警惕。

對此,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如果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幾乎要公務員負擔沒有期限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須考量其他相關法令及實務面能否配合,因此建議相關的修法必須斟酌;另外,懲戒追訴期可能會比刑罰還長,也有商榷餘地,建議參考德國按照懲戒種類與輕重,分階段懲戒權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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