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 先拍照存證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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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旅遊糾紛頻傳,消基會昨天表示,行程若是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如埃及動亂,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但旅行社仍須將更改行程所節省的費用退還消費者;若業者臨時更改行程、飯店星級不符,消費者可主張賠償差額兩倍的違約金。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參與國內外旅遊前都要跟業者簽契約,以利依契約條文爭取權益;和業者簽訂的旅遊契約,內容應載明所有行程、飯店星級,此外,民眾可了解觀光局提供的契約範本,確保自身權益。

消基會副董事長徐則鈺表示,如出發後才發現住宿或行程都與原先描述不符,要記得拍照,留存證據。

他指出,消基會曾受理一起旅遊糾紛,業者在出發前與出發當天不僅二度更改行程,還將原訂搭乘的遊輪及住宿飯店等級降低,取消四個行程和風味餐,總計價差達五千四百元,

消費者返國後立即向觀光局提出申訴,還打了三年的訴訟官司,日前法院判定旅行社應依契約,賠償每位消費者差額的兩倍違約金、一萬零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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