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欣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完成立法

 |20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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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兩起事件與能源相關,一個是負面新聞,一個是正面消息,但都影響深遠,應該注意。

一是,台電核能三廠發生火警,引燃變壓器內的絕緣油,濃濃黑煙讓附近居民驚慌不知所措,加上廠方通報延誤,恆春鎮內一片騷動,居民相當憤怒。原能會表示沒有輻射外洩,但坦承核三火警發生率偏高,防火機制要加強。

延宕七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未來生產太陽能、生質能、風力、水力等再生能源,政府均保證收購、獲利及回收成本,以鼓勵業者發展再生能源。

台灣能源自主率極低,能源百分之九十九點三依賴進口,嚴重威脅國家安全。核能發電有其優點,但缺點也甚多,擁核、反核更是爭議不斷。再生能源雖尚無法完全取代核電,卻是值得發展的方向。

根據推估,未來太陽能光電裝置效益高達二千億元以上,風電的需求也可望達八百億元,再生能源的產值將超過三千億元;整體投資金額極為可觀,預期對就業和經濟成長都有所貢獻。

面對全球暖化與金融海嘯的雙重危機,世界各國政府在搶救經濟的同時,紛紛推出綠色新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綠色能源、節能減碳等綠色投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是創造誘因,讓國內消費者得以使用再生能源,沒有此法案補助,國人將失去使用國內優良綠能設備的機會。不過,法案雖完成立法,卻仍有諸多問題尚待克服。

第一,後續的施行細則應盡快通過,給再生能源業界明確的規範。例如土地、建物和屋頂等安裝太陽能系統,要和內政部協調

;部分進口原料如玻璃等,專屬於太陽能用途,則應可給予租稅優惠;至於新成立的太陽能公司,也希望能取得足夠的融資保證,這些則要和財政部溝通。

第二,在收購電能方面,一定要有「量」的限制,特別是高成本發電,像太陽能的發電成本並不便宜,不能任由民間業者生產多少電力就收購多少,否則就是缺乏成本效益的考量。

第三,政府預算應更集中於再生能源的研發,而非只是放在電量收購上。進一步言,既然要發展再生能源,就一定要提供適當誘因,但必須要設限制,才能讓價格合理化;同樣是再生能源,太陽能和風力的發電成本相差十倍,但創造效益卻相差無幾,因此須給予不同程度獎勵,以推廣研發。

在傳統能源開始供不應求,引發的溫室效應逐漸改變全球氣候之際;加上核能安全、核武擴散等疑慮及核廢料無法適當處理等問題至今未決,發展再生能源是任何國家長期發展必須認真因應的趨勢。

發展再生能源並非一蹴可及,也不是少數人的自發行為能夠主導,需要適當的政策引導,才能落實。我們欣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完成立法,因這不但攸關我國綠能產業發展,也關係著我國人民是否能早日使用綠能設備,政府唯有加速腳步,才能因應傳統能源(石油、天然氣、鈾礦)即將於四十至七十年枯竭的世界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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