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外送經濟,誰讓公平交易法睡著了?

文╱羅智強(台北市議員)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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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羅智強(台北市議員)

兩起外送員車禍事故之後,政府好似從睡夢中驚醒,從中央到地方,紛紛對外送平台開鍘,並且認定主要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而非「承攬」,把「僱傭」當作保護外送員的尚方寶劍。

僱傭、承攬、委任,是提供勞務的3種型態,各有實益,並沒有「那一個一定比較好」的問題。僱傭或承攬的差別,在於「從屬性」,但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存在著重疊空間。最高法院認為「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也讓僱傭與承攬的區別,更顯混淆。

既然外送員與平台,在某些部分像僱傭,某些部分像承攬,那麼要說是僱傭或承攬,其實都說得過去。但既然對僱傭關係的「從寬認定」,是因為「保護勞工之立場」,那麼真正的問題應該是,採僱傭或承攬,對於4萬5千名外送員來說,何者較為有利?

根據媒體報導,其實外送員多較希望「承攬制」。原因可以想像,把外送當正職的外送員,不希望被限制工時,而兼職的外送員則希望保持彈性。一旦被認定是「僱傭」,那麼雖然有勞基法的種種保護,也就受勞基法的種種限制。外送平台會否因此而轉嫁成本、減少報酬,外送員的工時會不會有上限,外送產業還能不能夠是一個「低門檻、高收入、高工時」的選擇?是外送員所憂心的。筆者認為,殺雞無需牛刀,要保障外送員的權益,以及完善外送產業,真正應該要出鞘的,並非《勞基法》,而是《公平交易法》。

根據媒體報導,台灣外送產業一年約有200多億的營業額,市占率前2名事業各有近6成和3成,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7、第8條的「獨占」定義。那麼這樣的獨占事業,是否有濫用其市場地位,進行不公平競爭,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必須要深入了解的。

舉例而言,目前外送員的薪資與獎勵制度,可說都是平台片面決定,先以「趟數愈多,每趟薪資更高」的方式,鼓勵外送員拉長工時,吸引外送員放棄其他兼職或正職,而之後卻又片面調降獎金。這已經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2款「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之虞。

同時,外送平台的合約中,限制外送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平台服務,這是對潛在競爭者設下了進入門檻,也構成了同條第1款「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的要件。

外送平台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不僅可能出現在下游的外送員端,也可能在上游的餐廳端。現在對於餐廳業者來說,處在一種「不加入外送平台會被邊緣化,加入又賺不到錢」的兩難困境。外送平台平均3成以上的抽佣,已經讓餐廳幾乎無利可圖。

這樣的佣金比例,是否是外送平台業者之間的聯合行為,值得深究。若平台限制餐廳業者,不得與其他外送平台合作,那麼妨礙競爭的行為態樣,就更為明顯了。

除此之外,主管當局應該要在最短時間內,訂定《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規則》,以及外送員之定型化契約,明訂外送員之強制保險、資格以及應接受之教育訓練等等。

外送員,某種程度也象徵著「台灣夢」,一個缺學歷或背景的人,可以因為努力,而存下一筆積蓄,創造自己的未來。政府的角色,應該是輔導,而不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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