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浮濫 法界促修法

 |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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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量每年超過百萬件,以檢舉違規停車最多,有「檢舉魔人」針對同一輛車違規不斷檢舉,侵擾民眾日常生活,抱怨連連。有法官表示,民眾檢舉案件有時「採證」鬆散,造成警方「查證」困難,同一套道路交通法規,卻出現兩套執法標準,他認為仍要透過修法規範,才能讓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保障。

法官指出,政府二十多年前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讓民眾可檢舉違規;施行多年後,修正條文限制得在七天內檢舉,去年再度修法,今年元旦起檢舉交通違規案採「實名制」,匿名檢舉不予舉發;由法規演變來看,民眾檢舉違規確實浮濫,且造成社會困擾,否則不會修法加以限縮。

法界人士說,警察受過專業採證訓練,且法規對警察執法要求嚴格,必須符合程序和內部規範,舉發違規才算合法,訴訟上有疑慮,法官可以傳警察作證,說明採證過程;但民眾檢舉卻把最初、最重要的採證工作交給「素人」,程序上完全「放手」。

案件超多 警方難以查證

法官表示,民眾檢舉後警察機關要「查證屬實」才能舉發,但對已發生的違規查證,警方能做的很少,加上檢舉案件如雪片般飛來,警察根本無力調監視器畫面確認,或二次查詢違規地址是否正確。

在罰單爭議案件的訴訟過程,當事人常爭執「時間正確性」,針對警察舉發案件,法官較能追根究底;但民眾檢舉案件,拍攝的行車記錄器、相機時間是否校正,都是難以查證的問題,若當事人有疑慮,檢舉舉證又不足,法官只好做出有利被檢舉人的判決。

此外,法規不允許警察「偷拍」舉發違規,如警方開偵防車跟在民眾車輛後方,回隊部再依行車記錄器畫面逐一開罰;但民眾檢舉違規幾乎全是「偷拍」,為何一套道路交通規範,卻有兩套執法標準?

法界人士指出,「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社會不能只在乎「要抓違規」,應進一步思考「如何正確抓違規」,否則與依法行政原則不符。

隨時監視 過度侵害隱私

行政訴訟庭法官指出,被檢舉人長期受監視、關注,不僅隱私權明顯受到侵害,當檢舉變成「報復手段」,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被以檢舉交通違規名義的法律過度侵害。

他質疑,為抓交通違規要犧牲多少基本人權,而造成更嚴重的法律問題,他期盼立法機關盡速修法,但在修法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至少都應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做合憲性解釋,讓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問及是否擔心撤銷檢舉罰單而被冠上「恐龍法官」之名,法官回應,批評的人都不是敵人,法官本有義務在判決中清楚說明撤銷原因,也要讓民眾了解這些有法律明確規定,並非法官自創或找警察、檢舉人麻煩,如果沒有程序正義,即無法達到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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