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 感懷九年國民教育實施五十周年

文╱周祝瑛(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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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祝瑛(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從近年來國際上教育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各國政府大都面臨到許多前所未有的政策壓力,必須進行教育組織與人員的重整與改革。這些改革中,以中小學學制方面的延長爭議最多,尤其各國政策經常面臨著究竟義務教育應該「向下延伸」,還是「向上延長年限」兩者之間而擺盪。

例如:學前教育是否應該納入義務教育範圍?中學生何時決定升學或就業的分流教育?國中階段應如何加強學生職業與學術性向試探等問題。至於高中階段,究竟應該朝綜合中學、分科、合流、適性,還是盡早提供學生就業發展等討論。

另一方面,如果說接受國民教育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但以強迫、免試與免費等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義務教育形式,究竟是保障人民受教權或者剝奪人民接受教育的自由選擇權?「國民教育」與「義務教育」之間的關係,又應如何去加以釐清?這些都是各國在延長國民教育年限時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以一九六八年時,將國小六年延長至前期中等教育階段的九年國教,最初成立的國中階段雖有免學費,以及在所住學區內免試升學的規定,但因當時實施九年國教的條件不足,以致於該政策實施之初並未強迫入學,嚴格來說,應不屬於義務教育的範圍,只能稱「九年國民教育」。到了一九七九年公布《國民教育法》後,才確定九年國民教育為義務教育。但真正推行也要到一九八二年修正與公布《強迫入學條例》後,自此才確立全台六至十五歲學童全面強迫入學。

一九八○年起就不斷有延長國民教育的呼籲。直到一九八二年教育部提出「試辦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主張,希望提供國中生畢業後可以直接就業,與進行職業補習進修教育。到了一九八八學年度後,國中畢業生就學機會率超過百分之一百零四。一九九九年六月即公布《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中規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該依照社會發展的需求,延長年限等,可說是為了日後延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奠下法源基礎。

回顧五十年前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時,台灣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不佳,國內平均每個國民每年的平均所得僅二百九十八美元,相對於今日遠超過二萬美元的國民所得。隨著國民所得增加,台灣過去五十年的教育發展,也是水漲船高,真是不可同日而語。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後的五十個年頭一路走來,近半數以上生長在台灣寶島的國民都受惠。在那個篳路藍縷的時代中,究竟是誰能夠排除萬難,有如此魄力與遠見,毅然推出這項改變台灣整體人力素質的政策?豈能不飲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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