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公平會於二○二二年有條件通過全聯併購大潤發,但公平會委員會議近日認定全聯以與其他競爭通路商品定價作為議價基礎,要求供貨廠商配合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已違當初附加負擔條件「禁止最惠客戶政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重罰兩千萬元。此案是流通業違反附加負擔首例,也是公平會開罰流通業最高罰鍰案例。
全聯對此表示,秉持與廠商共好原則,提供消費者物超所值的商品,優惠活動基於雙方共識執行。
公平會表示,全聯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給供貨廠商,且表面上全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實質上卻影響其他通路降價幅度,消費者無法享受更優惠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