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追訴權時效延長1/3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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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將追訴權及行刑權的時效停止期間,從現行四分之一延長為三分之一。如以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未滿十年之罪為例,其追訴權時效原為二十年,若被告遭通緝,修正前需加計四分之一變成二十五年,修正後則變成加計三分一,約為二十六點七年,落實司法正義。

有鑑於過去許多罪犯藉著棄保潛逃出境,將時效停止制度當成保護傘,等到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才逍遙返台,嚴重傷害司法威信,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在今年五月間提案將停止期間的上限從四分之一調整至三分之一,相當於延長整體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增加被告犯罪成本。提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時,法務部等相關部會與朝野立委均無異議,順利初審通過,並在昨日完成二、三讀。

院會昨也三讀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刪除「易以拘留」相關規定,避免行為人因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就遭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權。

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中醫藥發展法》,條文明定,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院會昨天同時處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逕付二讀,與民進黨團版的反滲透法草案併案協商。因民進黨團有異議,經表決後提案不通過,草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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