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重大違規 最高罰5千萬元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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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銀行法》與《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將金融機構重大違規的最高罰鍰,從一千萬元提高至五千萬元;金融機構若違法吸收存款,罰鍰上限也從二百五十萬元提高到一千萬元。

立委曾銘宗表示,近年來金融業接連發生數起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例如樂陞案讓上萬投資人遭到坑殺、兆豐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顯示金融業的管理疏失,因此修正相關法案,增訂與提高證券商或相關人員違規罰鍰,強化金融監理機制以及嚇阻效果。

為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法律遵循、風險控制的治理機制,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規定金融機構若發生重大違規時,主管機關可暫停銀行人員職務,並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同時,由於國內金融機構規模與資產日趨龐大,現有最高罰鍰金額一千萬元難以產生嚇阻效果,因此修法規定將最高罰鍰提高到五千萬元。

立法院也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行政罰鍰上限,由二百四十萬元提高至四百八十萬元,並擴大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的監管權限,新增相關罰鍰以督促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除了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外,也保護投資人權益。

另外,為協助企業留才,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的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並增訂在庫藏股實施期間內,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大股東、大股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還有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於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不得賣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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