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離岸風電「放款」,保險業可分杯羹了。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資金可放款給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的信用保證機構提供的保證放款,金管會保險局近期進一步放寬,保險業可參加有外國中央政府設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的放款業務,也就是說,離岸風電融資若有外國政府信保機構、例如官方出口信保機構(ECA)作保,保險業可比照銀行提供放款資金。
保險局表示,保險法第一四六之三條規定,保險資金只能做有擔保放款。這次雖放寬保險資金放款範圍可包括離岸風電融資,但限制保險業只能出任有外國政府信保機構做保聯貸案中的參加行,不能擔任主辦行;且若該離岸風電融資沒擔保,例如採專案融資且無外國官方信保機構作保,保險業資金仍不能參與。
保險局還規定,保險業須透過專案運用方式,參與離岸風電在內的五加二產業放款,即放款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百分之十,同一放款對象的放款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可運用資金的百分之五。目前壽險業可運用資金總額有二十三點六兆元,可放款最高一成。但壽險業投入專案運用資金一向不高,到今年九月底,僅六百三十九點二三億元,加上壽險業手頭現金部位僅數千億元,估計初期實際投入有ECA作保的保險放款資金,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