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 判賠3.6億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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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的高雄氣爆造成數百人傷亡,高雄市政府為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其中三案高雄地院昨天宣判,李長榮化工和華運倉儲共賠償三億六千多萬元;高市府雖有四成責任,但已過求償時效免賠。圖/資料照片

【本報高雄訊】四年前高雄氣爆,造成三十二死、三百二十一傷,高市府提出「代位求償」救助計畫,三千多名災民將損害賠償請求權受讓給高雄市政府,市府代位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合計求償逾十億五千萬餘元。高雄地院分六案,歷時兩年多審理,昨天宣判,認定中油無過失,市府、榮化及華運在氣爆事件負擔比例分別為四成、三成、三成。因災民對市府的請求權超過兩年時效,榮化、華運負擔六成的賠償,應連帶賠償三億六千五百五十一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華運透過四吋管加壓輸送丙烯至李長榮公司大社廠,發生供料不正常後,兩公司員工未巡管,就以壓力、流量異常,採用錯誤保壓測試,使得大量丙烯外洩,在當晚接近凌晨時釀成嚴重死傷。

前鎮區二聖、凱旋路口的地下箱涵,被檢方查出,二十多年前監工、驗收不實,三條石化管線竟未遷管,長年懸空曝露在水氣中,導致管線第一層保護包覆層破損,又懸空埋設排水箱涵,管線第二層保護的陰極防蝕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敗,管壁因而由外向內腐蝕,日漸薄弱;多年來未落實檢測,現任高巿府祕書長趙建喬等三名公務員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今年五月一審重判四年十月。

非管線所有權人 中油免責

法官認為,中油在氣爆案免責,因中油不是四吋管線所有權人,沒有負責保養,檢測及維護義務,認定沒有過失。

高雄氣爆發生後,高市府提出「氣爆事件求償救助計畫五部曲」,法院審理期間,榮化、華運質疑市府用善款換取災民賠償請求權,但法官認為,高市府是統籌分配善款扮演社會救助角色,社會大眾善款不是損害賠償金額一部分,被害人仍可保有對市府的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災民的請求權,沒有因為領到善款而消滅」。

然而,災民對高市府賠償請求權已罹於兩年短時效,因此榮化、華運公司的賠償金額,依法免除高市府應分擔比例,也就是負擔六成賠償金額,因此六案代位求償共十億餘元,華運、榮化判賠三億六千五百五十一萬餘元。

市府、榮化、華運 都要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高市府與榮化及華運都表示遺憾會上訴力爭 ;高市府對賠償責任四成的比例過重,華運則直言「平分責任式的判決」,讓人看不出真相。

高市府法制局長陳月端表示,這項民事判決是以一審刑事判決為基礎,同樣未審酌許多可切斷箱涵施工及氣爆因果關係的事證,且對市府主動促成和解工作的努力有所誤解,而沿用刑事判決理由,導致民事與刑事一樣重判市府,市府對此深表遺憾。

陳月端說,地院判決的賠償總金額,比市府已發給代位求償災民的賠償總額六億元還少,上訴後,後續判決賠償金額不論多寡,市府一定會堅守「多退少不補」的原則,如法院判賠金額高,會全數補給災民;判賠金額若少於已發出的六億元,也不會向災民追討,請災民放心。

李長榮化工副總經理魏正誠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但公司提出很多科學證據沒被法官採納。

華運倉儲公司協理林國忠也表示,這樣的判決讓他們不服氣,主要是華運提出許多科學論證,包括流體輸送理論等,並曾向法官說明已請國外專家鑑定,提送詳細的鑑定報告,必要時也可請專家出庭作證,但都未獲法官採納,「讓人遺憾」。

另外,榮化與中油互相提出民事賠償,昨天也宣判,法院判榮化要賠中油四千餘萬元;榮化提告中油民事賠償部分,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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