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修法 增影響力交易、餽贈罪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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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貪汙案審理標準不一,常有公務員明明有不法獲利,卻被判無罪;法務部針對刑法瀆職罪章修法,將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化,另增訂影響力交易罪、餽贈罪「補破網」,公務員如接受業者供養、關說喬事,可望有法可管,草案近日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天說明修正及增訂的草案,另針對司法關說罪何時出爐,以避免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曝光五年迄今仍然無法可罰,邱太三先表示「關說」二字不容易定義,後來承諾希望下個立法院會期能提出草案,不要拖到年底。

邱太三談貪汙修法時表示,以前總統陳水扁、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為例,二人都被控貪汙,但法院認定陳水扁對於龍潭購地案有實質影響力,卻認為林益世對中鋼採購、人事案不具法定職權,造成兩案判決結果不同,因此修法將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化。

違背職務收賄罪方面,在法條中增訂餽贈罪以防漏,明訂公務員如接受與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但有關聯的不正利益三萬元以上,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法務部也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立法規範,認為歐陸、南美許多國家都設有影響力交易罪,日本也有收取利益後向公務員請託、關說的斡旋收賄罪,決定增訂影響力交易罪,讓收取好處有影響力關說的人可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本身關說則更會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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