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贈與附有相對要求者,如贈與人已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另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亦得撤銷贈與。以上的撤銷權必須自知悉起一年內為之,且若事後已表示原諒,也不能再撤銷贈與。
案例:
子女創業請父親資助,雙方口頭約定,若事業回本後,子女需給父親兩百萬作為孝親基金。雙方達成共識後,父親便將不動產的二分之一贈與子女。然而幾年後,子女事業進入穩定階段,父親卻因重病急需高額醫療費用,醫師評估若不盡快安排手術,病情將快速惡化,但子女卻不願分攤醫療費用。
請問,父親可否要求歸還當初贈與的不動產,或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要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
賴淑玲律師詳解:
本案例中,父親贈與不動產時與子女約定「若事業回本後,子女必須給父親兩百萬作為孝親基金」,這種對於受贈人附有相對要求的贈與,並非單純獲得利益的,在法律上稱為「附負擔之贈與」。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仍具有效力,只是沒有立下字據,日後在舉證上可能會有困難。
另外父親在給付贈與後,子女卻未依照當時承諾給付兩百萬元孝親基金,依照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所以這種情形下,父親有兩種權利可以擇一行使:一是提起請求履行協議的訴訟,要求子女按照承諾給付兩百萬元;二是主張撤銷贈與,要求子女返還當初贈與的不動產。
除此之外,依據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本就負有扶養的義務,所以父親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不過因為法律程序通常歷時甚久,但父親的病情卻不容拖延,所以父親也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提出「暫時處分」的聲請,也就是請法院在做出最後的裁判以前,命令子女先行支付部分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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