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未來用電八百瓩以上廠家須自備百分之十再生能源用,若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繳納代金。經濟部能源局官員表示,同時也會有購買繳代金、綠電憑證等配套方案。
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將非核家園的目標「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百分之二十」明訂入法,規定二○二五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要達到二十七GW,分別為太陽光電二十GW,其中地面型目標十七GW、屋頂型裝設則力拚二○二○年要達到三GW;風力發電目標為四點二GW,其中陸上風電為一點二GW、離岸風力三GW;水力發電二GW,以及生質能源八百MW。
能源局官員表示,企業再生能源設置,國際上有三大作法,第一是自己設置裝備,其二為與他人購買設備、權利,以及商品化的憑證交易等,第三若是無法自己設置、也購買不到的狀況下,就可繳一部分基金或費用拿去規畫裝置設備。
官員指出,企業若無法設置設備,可以繳納代金,該筆代金會進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再生能源專款專用,若企業想設置綠能,但環境沒設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等方式。
桃園壓力大
高雄沒問題
桃園市去年自訂「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規定用電超過五千瓩的大戶,需自備百分之十再生能源,政策推動迄今,一百零二家業者僅十五家完成裝設,裝設率僅一成多,面對經濟部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市府壓力不小。
台中市經發局自前年六月開始,針對用電量五千瓩以上、二千瓩及八百瓩以上用電大戶,要求在公告三年內完成自備百分之十再生能源,包括中科光電大廠等用電大戶,因發展太陽能供電系統起步早,較易達標,而台中新光百貨、大遠百,因頂樓空間不夠發展太陽能發電,已提出申請買綠電取代。
高雄一年日照約二百一十天以上,工務局從二○一一年起鼓勵建商在蓋房子時設太陽能光電設備,市府表示,一定會徹底執行中央政策,高雄自備百分之十再生能源應該沒有問題此外,且市府設有綠建築基金,資金籌措也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