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保障村里長在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權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增訂在鄉鎮市公區公所編列的村、里長保險費預算中,強制要包含保險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預定在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任村里長上任後開始實施。
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前年十月勘災時遇上坍方慘遭活埋,引發社會各界對村里長執行職務人身安全及事故發生後的權益重視。據現行補助條例,村里長由各級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每年可編列每人最高一萬五千元的預算,補助村長或里長的保險費,而可請領的保險費種類,含括人壽、健康、傷害等各類保險。
內政部說明指出,余元龍因勘災而不幸罹難後,經實際調查發現,並非所有公所都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補助費,且部分村里長也沒有投保足額的傷害保險,導致執行職務時的保障打了折扣。
內政部表示,為確保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草案規定鄉各級公所自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應依規定編列保險費預算,且需包含投保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村里長向公所支領保險費時,除因年齡或健康等無法投保外,所提出的保險費單據,也必須包含五百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
內政部次長邱昌嶽在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也說,目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地方政府已有編列相關預算,初估全國新增預算應只有數百萬元,將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若真的財政有困難,中央會設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