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取締 廣告車占停車格 最高罰30萬元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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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高雄訊】不動產廣告車輛占用停車格情形屢見不鮮,最多千餘元的拖吊和保管費,嚇阻作用似乎不大,高市交通局表示,今年起針對停放在停車格的違規廣告車輛加強取締,若是房屋不動產買賣廣告,將另移送地政局裁罰,最高可罰三十萬元。

交通局表示,以往廣告車輛占用停車格,都依「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拍照後移置其他處所保管。並向違規者收取拖吊移置費,汽車一千元、機車二百元;另收取保管費用汽車一百元、機車二十五元,以每半日計算。

根據統計,高市近年取締違規停放的廣告車輛,違規占用情形屢見不鮮。交通局分析,應是拖吊和保管費過輕,造成民眾無感,才無法杜絕廣告車占用停車格宣傳。

由於「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對占用車格沒有罰則,因此交通局決定,今年起與地政局合作,首度以有罰則的「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適用這類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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