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範,職業災害乃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五款之定義,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法院通常會要求具備「職務執行性」(執行勞務時)及「職務起因性」(有因果關係),方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文/楊靜雯整理
案例:
陳先生是位上班族,年初健康檢查時身體一切正常,然而年中業務繁忙,時常連續加班,入秋後天氣變化大,突然身體不適導致中風,請問這個狀況能不能算是職災?雇主是否負有法律責任?又所謂的「賠償」與「補償」有何不同?
林明侖律師詳解:
我國的職災救濟制度是「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併行,而職災補償又採雙軌制,包括雇主補償及勞保條例所規範之勞保給付。
本案例中,陳先生中風如果是因為時常連續加班,且是工作或上下班通勤期間病發,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的可能性很大。尤其,現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已採較寬鬆標準,法院認定類似情形屬於職業災害的案例也有顯著增加。不過,如果陳先生中風並非執行勞務期間,或與執行勞務無因果關係,即不構成職業災害。
至於雇主的「補償責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須對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予以補償;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亦得請領職災補償。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後段規定,雇主之補償義務得就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給付之部分抵充之,以免勞工獲得超過其損害的利益。
另外,如雇主就勞工職災之發生,具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等事由(即有可歸責性),則雇主還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前述的職災補償是一種「損失補償」概念,也就是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且補償範圍較小(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有限定補償費用種類);至於「損害賠償」需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因此賠償範圍也較廣(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本文由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歡迎來信詢問任何法律問題,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