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加重酒駕初犯、拒酒測及累犯罰則,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重罰也沒用,因為法官開小門。
日前,法官判拒酒測的九萬元罰鍰免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還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不是任何不服膺警察威權的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有民意監督的交通部要立法從嚴,但主張人權的法官卻執法從寬,將拒酒測除罪化,這是開小門。
這個判決可能讓酒駕者找地方停車規避酒測,萬一他車上藏毒、藏槍或者有通緝、偷渡、販毒之嫌疑,可以拒酒測又免罰?法官只重視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忽視被害人的人權,有民眾認為目前的法律無法嚇阻酒駕與減低再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酒駕累犯鞭刑。
美國警察先經示警,嫌不聽令後可開槍;加拿大警察攔檢,犯嫌須坐車上等命令,無故下車可開槍;日韓對同車乘客採連坐法;美國華盛頓州將酒駕視為「犯罪行為」,撞人致死可判一級謀殺罪,撞人致死可判一級謀殺罪。只有台灣法官認為人民沒有接受酒測義務。
拒酒測被開小門,交通部修法加重罰則也沒用,就算通過了酒駕累犯鞭刑,也難逃再被開小門。法律若不能保護守法百姓,如何防止無辜人民繼續遭酒駕害命,是執政當局應該關注的議題。
林清淵(台中市/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