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環保署推動環評法上路二十二年來最大改革,昨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將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明定主管機關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需至少確認三件事,包括區位選址適宜性、開發與政策相容、重要性,以及檢核環說書內容,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環境意識與責任。
其他重點,還包括強化政策環評功能、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明定環評書件補正及展延規定、重新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增列應環評的開發行為等,以及新增環評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明定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義務,有利益者追繳規定,增訂吹哨者條款與檢舉獎金制度。
過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是「郵差」,只轉送開發案環說書至環保署,但環評後才發現開發內容與現行政策背道而馳、選址位於敏感地帶等,容易卡關。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以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為例,指廠址選在桃園觀塘工業區後,才發現當地有藻礁;早期的濱南工業區、國光石化和最近的高雄茄萣一至四號道路,「都不是本身開發有問題,而是選錯地方。」
環保署此次修法,明確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說書前,要檢視環說書內容,針對其所支持的開發案件,需敘明理由以及適宜性;也要交代開發行為與政策相容性與重要性為何,並檢視開發案件是否與當下主導政策相符或背道而馳等;還要敘明開發行為所選擇基地區位的適宜性,環保署建議應於前階段輔導欲投資的企業選址。
詹順貴說,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要思考這方面如何建立人力與資源,像是經濟部工業局、科學園區有永續發展組、環安組等類似組織,也希望交通部、能源局等單位能比照辦理。
詹順貴表示,過去相關爭議的環評案件,包含美麗灣開發案、中科三期等,都反應到這次修法當中。他強調,這次也將環評的退場機制明確化,避免有開發單位通過環評後就一直擺在那邊,等到景氣好才進行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