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高檢署對不起訴案件發回重查次數頻繁,引發民怨,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天作出重大宣示,即日起限制高檢署只能發回一次,若地檢署再次作出不起訴處分後再議,高檢署只能駁回讓不起訴確定、或自行偵查後命令地檢署起訴兩種選擇,避免纏訟不休。
法律規定,對檢察官不起訴不服,可向二審檢察機關聲請再議,二審若駁回再議,不起訴即確定;若二審認為偵查不完備,可發回地檢署重新偵查。
高檢署每年受理再議案約五萬到六萬件,發回的有六千多件;法務部資料顯示,二○一四年曾有案件一再被發回,到「偵續八」,前年還有案件到「偵續九」,等於分別被地檢署偵查十次、十一次都未確定。
邱太三指出,如同法院一再將案件撤銷發回,檢方的不起訴遲不確定,造成民眾對司法疑慮和猜忌,即日起限制再議案只能發回一次,若地檢署再次作出不起訴處分又再議,高檢署認為該起訴就應自行開庭偵查,再檢附犯罪事實、證據命令地檢署起訴。
一名高檢署檢察官說,再議案發回或駁回的判斷有時在毫厘之間,多查幾次對被害人的保障不見得不好;也有檢察官認為,會不會有人為省掉偵查麻煩乾脆駁回再議,「如此會不會更犧牲被害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