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就讀國一的小城,過年時總共收到一萬五千元的紅包,他心想著,這些紅包可以當作購買智慧型手機的基金。不料過完年後,媽媽竟要求他把紅包交出來,說要幫小城繳學費用。但小城認為,學費也不過幾千元,並沒有那麼貴啊!
請問,父母在法律上,有權利要求未成年子女將收到的紅包交出來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有進行適度教育、指導、糾正等管教行為之權利與義務。
在本案例中,小城才國中一年級,對於金錢保管與使用的概念也許尚有未成熟之處,因此父母代替保管金錢,或者將小城的壓歲錢進行適度的使用,是屬於合理的保護教養權利範圍內。
值得一提的是,小城目前屬於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也就是說,除了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收受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買書、文具等物品時,可以不用得到父母的同意,否則其他與他人締結契約之行為,都必須得到父母同意,始能生效。
因此小城原本想拿壓歲錢去買的智慧型手機,因為價值較高,且非其身分、年齡之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用品,因此,即使媽媽沒有要求小城把壓歲錢交出來,小城仍然要得到媽媽的同意,才能夠購買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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