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委會昨天宣布,二十四日起放寬外籍監護工到醫院及養護機構的規定,其中外勞可以免經許可直接到醫院照顧被看護者,但到養護機構則必須先向勞委會申請,看護時間不能超過二個月,期滿後雇主可申請延長,但一年內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鑑於很多重大工程在山區或偏遠地區很難招募人力,勞委會也放寬重大工程營造業者聘僱外勞,由現行上限百分之二十,可根據工程時效性及偏遠地區等特殊需求,彈性調整為最高百分之四十。
勞委會去年八月公告禁止雇主指派外勞到醫院或養護機構,僅得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致很多被看護者住院治療時無法隨同照顧,引發民怨,勞委會重新檢討後,決定適度放寬外勞到醫院及養護機構規定,即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逕調派外籍看護工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且不限病床類別。
至於雇主調派外勞到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或養護機構,仍須經勞委會許可,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期滿可申請延長,惟一年內累計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