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海外行騙 有法可罰

陳忠賢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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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騙天下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跨國電信詐騙猖獗,但國人在海外從事這類詐騙行為,我國恐無管轄權,導致詐騙集團多轉往海外行騙,藉此躲避查緝和刑罰,因此立委提案修法,並在昨天的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台灣司法機關也可以依刑法處罰,也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

國人在國外設基地台對他國進行電信詐騙案件近來相當頻繁,受害者又以中國大陸地區最多,因此屢遭大陸公安部門配合犯罪所在地警方聯合查緝。隨後則引發犯罪人遣返問題,大陸方面要求引渡回大陸審訊,而我方則交涉盼能遣送回台偵辦。

不過,現行《刑法》規定,電信詐欺集團犯罪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台灣民眾在國外犯罪,並不是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機關即使受理,依法也只能不起訴處分,形成國際治安漏洞,這也是導致境外詐騙猖獗的原因。而在過去也曾發生,好不容易爭取遣送回台的嫌犯,回台後在機場登記完姓名就放行返家的例子。

如今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三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案等三種情形,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犯罪,都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罰金。

提案立委許淑華指出,日前國內數起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經法院審結,詐騙集團共犯成員所受法院宣判刑度,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憂慮詐騙主嫌與集團成員因僅分別受判處有判刑一年、緩刑以及得易科罰金等刑度,因而存有僥倖心理,並認為有輕縱詐騙集團人犯之疑慮,悖離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因此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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