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今年剛滿十二歲的延亭(化名)就讀台北市某國小六年級,被校方發現他替藥頭做事,在校園裡伺機販賣安非他命。通知父母後,母親說去年延亭因為交友不慎而染毒,經常不回家。但延亭吸毒的事因為太久而無法查證,警方也向校方證實延亭在去年曾遭父親餵毒的事實,請問校方現在該怎麼辦?
賴淑玲律師詳解:
安非他命在我國屬於第二級毒品,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條的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延亭吸食並在校園裡販賣安非他命的事情,可以說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
雖然延亭還在就讀小學,但因為已經年滿十二歲,在法律上已經屬於「少年」而非「兒童」,所以延亭販毒的犯罪行為,要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而少年法庭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視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對延亭施以各種保護處分,最嚴重可以把他安置輔導於教養院或進入輔育院,施以感化教育。
另外,延亭除了販毒之外,自己也染上安非他命的毒癮,所以少年法庭除了對延亭做出上述的保護處分外,為了協助延亭戒毒,應該先將延亭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若經過勒戒後,發現延亭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時,也可以裁定命延亭進入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所或其他禁戒處所,接受強制禁戒。
至於學校的責任方面,既然已經發現延亭販毒的行為,又從其母親及警察口中知道延亭也有吸毒及被父親餵毒之情形,學校就有義務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社會局通報。社會局接獲通報後,除了協助延亭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之外,為了保護延亭不必再繼續受父親的危害,也可以將延亭加以保護安置,交由家庭寄養或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必要時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為延亭另行選定合適的監護人或交由政府監護。
註: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之一條規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所以就算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犯罪,還是會受到法律的規範。
2、延亭的母親雖然沒有餵毒的侵害行為,但是她眼見延亭遭到父親餵毒,卻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或通報相關單位,這種消極態度也顯示她不是一個適格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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