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不是共享 是不公正、是寄生、是葉公好龍

執筆人/馮建三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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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說,Uber是運輸業,卻以科技公司自居,因此,假使八月底以前,這家荷蘭公司不肯「依法在台繳稅、來台設子公司、確保消費者權益」,就得離開台灣。

這個決定很正確,不過,坊間傳媒卻跟隨主流的用語,硬說Uber代表一種「共享經濟」。

但是,這個說法不對,不僅美化Uber(同時,該公司的中文翻譯「優步」也把自己美化了),並且「共享」這個具有正面意涵的修辭,也掩飾了不少問題。

眾所周知,參加Uber的人很有可能大多均屬兼差,在台灣,據說半數以上一周工作少於十小時。何以兼差?兩種可能。一是正職的收入不敷所需,只好加班。二是玩票性質的成分大些,公餘或工餘開車逛逛,看些人、觀些風光世事,多些閒錢入袋,也是美事。

惟據說Uber的車款相對新穎與豪華,而以自由之身加入這個行業的人,學歷偏高。果真如此,那麼,有錢買好車,社經地位也比較高,就與收入不足的理由,不能完全吻合;或說,假使因為車價昂貴因此兼差填補缺口,雖然這也可以理解,但量入為出的習慣還是更為可取。畢竟,在台灣開計程車,工時長收入不高,開好車而後「不得不」兼差,等於是以Uber的不納稅、不在台設公司的不公正作為,襲奪了專職運將的辛苦錢,很正當嗎?共享什麼?「不得不」兼差已經不可取,玩票開車更讓人不滿,為了自己的好玩,要讓他人更為辛苦,這對嗎?這是共享還是霸凌?

台灣人都知道,特別是北部,搭小黃輕而易舉,打電話預約也很容易,因為計程車超量供應。假使要以科技作為幌子,不是不成,但真正需要個別化的運輸服務,愈是偏鄉應該愈是明顯,Uber若是專門下鄉補充不足,會讓「共享」的名實更能相符。

Uber打出共享,實際上不公正競爭,另有名為共享,但其獲利實有相當的比例,來自寄生,卻也打著分享的旗幟。

其中,最明顯的是臉書與谷歌,它們占了歐美數位廣告半數以上,份額可能還在增加。在Google或Facebook流動的影音圖文,固然不少來自業餘者、使用者自己提供的內容,卻也有很多來自傳統媒體,特別是報紙,但這些報紙對兩大科技公司束手無策,無法單獨責成轉用內容的這些高科技寄生者,與其分享合理廣告收入。三年多前,谷歌提供五千兩百萬英鎊給法國出版業,去年拿出一點五億歐元新聞基金給歐洲人,都是業者集結,要求其政府作為後盾,才能取得。

共乘早就是汽車使用的一種方式,人們分享汽車的好處,不待傳播科技的發達就已存在。加入牟利的動機,會讓分享更好、規模更大嗎?值得研究。但確定的是,本世紀創辦的維基百科(wikipedia)無疑是最好的協作分工與分享的例子,至今它也都努力防堵商業滲透,不肯刊登廣告。另一種是公共服務傳媒(PSM),它由公權力強制介入,向所有生活在相同地理範圍的人,收取相同的費用(如日本的NHK與英國的BBC),或量能收取高低不等的費用(如澳洲及二○一三年以後的芬蘭與德國),然後將其所有內容儘量開放給所有人(通過網路則是向全世界,即便本國以外的人沒有交錢)共用,限縮著作權的肆虐。

遇到Uber而高喊虛假的共享經濟,卻放著真正的共享實作如維基與PSM,不肯正視,無意突顯,甚至予以壓抑,或下意識予以排除,這真正是葉公好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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