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新北市海山分局張姓員警上周執勤取締路邊違停時,被車主砍成重傷,引發警界激憤,外界也關切到底警察在何種情境下可以開槍?警政署為使警員合理、合法使用槍械,在現行的警械使用條例下,研議訂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將發函各警察機關,將「條列式」的警械使用條例,增加更多用槍的具體情境規範。
新規範將讓員警用槍可依各種情境綜合判斷,包括使用對象有無暴力行為、持有武器、使用酒類、毒品及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另外,包括判斷現場參與人數多寡、現場人、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以及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案的可行性。
警槍使用規範也明訂警察執勤時,若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可以拔槍警戒,還有碰到何種情況得鳴槍制止、何時可以逕行射擊。
警界人士指出,有了使用規範,只要符合規範內情境使用槍械,比較不會有用槍不當責任;也就是說,這是上級機關替基層「背書」用槍狀況。
不過也有基層員警表示,以桃園葉姓員警開槍被判刑案例,顯示第一線警察用槍,與法官及檢察官認知的用槍的時機,有相當大的差距;且警械使用條例,法律位階高於使用規範,一旦出現爭議案例時該怎麼判,還是要看法官。
有員警說,警察如何用槍,還是應回歸警械使用條例中的用槍規定,但該條例的第四、五、七等條文,最後都必須遵照「比例原則」,所以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或許比較能保障第一線執勤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