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老闆認為員工故意加班因而不付加班費,該如何處理?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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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安娜在一間公辦民營的公司上班,月休八天(含機構公休日),每天工時八小時,但是常常加班,有時加不滿一小時,安娜想說算了沒關係,不用申請加班費,久而久之,老闆竟然認為安娜是慣性加班,且誣賴安娜在上班時間故意不做完,想利用加班時再完成,因此,不想付安娜加班費,即使是超過好幾小時的加班。安娜向老闆說明實在是因為事務太多而無法準時下班。老闆反問,為什麼別人做得完,妳就做不完?還揚言若要如此爭執下去,就請安娜離開。面對這樣的情況,安娜該怎麼辦?



賴瑩真律師詳解: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亦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在本案例中,安娜因為工作事務太多而無法準時下班,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老闆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予加班費,若老闆不願意給,安娜亦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經法院判決之後,對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若老闆因此將安娜革職,因為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因此,安娜仍然可以主張此終止勞動契約行為不生效力,繼續在該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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